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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先生的梦想与困境(图)

[发布日期: 2008-07-29 ] [来源:沈氏家族网收集整理  作者:编辑整理 ] [字体: ]

  

  在前些天的一次读书会上,承蒙师友惠示,曰:近代名人沈钧儒是研究近代中国法治不可忽视的人物,故近日把与沈氏相关的文字材料,如《沈钧儒文集》(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沈钧儒年谱》(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等书籍,借来阅读一番。阅毕掩卷,感慨良多,颇有写“读后感”的冲动。沈氏一生近九十载春秋,亲历晚清、民国、共和国三个时代,生命历程不可谓不跌宕起伏,人生阅历不可谓不丰富饱满。在此,试图用一篇小文来表述这位与中国近现代史同行的老人,势必无法面面俱到。

  职是之故,仅择其一二以言之,一为宪制,二为法治。

  宪制是近代国人学习西方的重要项目之一,在晚清民国时期,曾被国人认为是救亡图存、追求富强的“良方”。当时的西方立宪理念、思想与制度,很多是通过日本的中转传播给国人,此进程在1904年的日俄战争以后急速升温。一位亲历这段历史的学者曾道:“日本的立宪政治,虽然还不曾得到真正民权自由;但是他施行钦定宪法没有多年,便以区区三岛打败一个庞大专制的中国,再过十年,又打败一个庞大专制的俄国;于是大家相信"立宪"两字是确有强国的效力了;仿佛一纸宪法,便可抵百万雄兵,中日与日俄的两次战争,便是最明白的证据。”日本崛起的事实,提供了毋庸置疑的实例,对中国而言,似乎除了推行立宪以救国匡世外,别无他途了。此时的沈钧儒正负笈东洋,攻研法政,对此岂能不心向往之?晚年的沈钧儒曾回忆说:“留日以后,醉心宪制,自辛亥前后一直到现在,议席生涯占领了我壮岁经历很长的片断”。

  不可否认,沈钧儒为追求宪制,劳心劳力,孜孜不倦。但问题是,西方的宪制是西方历史文化发展的产物,与西方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尊重个人自由权利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在引介、理解、实践宪制时,所做的努力是将宪法制度、理论从其生长的历史传统、心态观念和社会土壤中剥离出来,主要在于寻求各种“替代现行社会秩序的方案”,而忽略和遗忘了西方宪制文明之所以取得当下成就而赖以生存的基本原则和建构方式。单纯追求“语境”中的宪制,这往往是脆弱的,而对自身文化、传统积淀非常深厚的中国来讲更是如此。因此,宪政在中国的“语境转化”和相伴而来的“价值置换”既缺乏根源,又出现操作失效的窘困。易言之,宪制本意只是保证个人有尊严地生存而对公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它与救国图存、富国强兵没有必然的联系,但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却将“宪制”作为救亡图存、富国强兵的工具。这不可简单地说是近代国人对西方宪制的“误读”,确切地说,是国人对西方宪制的中国语境化解读和实践,在这一时代洪流中,沈钧儒概莫能外。

  与宪制相关的是法治。作为法律人的沈钧儒,自然很看重法律在近代中国的重要作用,但身处在“革命”年代的中国,沈氏还是不时地意识到革命与法治之间隐约的矛盾。1927年沈氏在日记中写道:“余思法律终为最紧要之物,除非组织天天改变,主义天天进步,那就不能规定一种法律,因为此时如有法律,法律即为障碍,否则无论何种国家社会,法律岂可一日无耶?枝枝节节,各以竞相模仿,此等现象,久必不安。”字里行间,沈氏似乎也隐约体认到“革命”年代里法治的难为。如果将视野拓展一些,会发现沈氏心中的困惑是整个近代中国法治的困惑。

  综观中国近代史,鸦片战争以后,特别是甲午战争之后,富国强兵成为国人最强烈的表达和诉求,并急切地付诸实践,其背后涌动着民族主义的潜流。在这样时代潮流中,当时中国其实已经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守成主义”和“守旧派”了,“变”成为国人的共识,差别的只是如何变和变的轻重缓急。近代中国的诸多思潮、运动和变法只有置于这种历史语境之中,才能获得更深刻的理解。近代史上常见的“变法”,虽然牵涉到法律问题,但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关涉到整个制度的转型和践行问题,其实是巨大的“社会工程”。在这个根本性的社会变迁中,必然涉及整个社会秩序的打破和重构。在此历史进程中,法律通常不是用来确认和维护社会秩序,而是用来改造和重构现存的社会秩序,即使是在那些“法治”话语盛行的年代,也只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来推进这种改造与重构。

  然而,法律源于对现存秩序的确认与提升,使之“正当化”,法治本身所指的是对现存秩序的确认、提升与维护,在肯定现存秩序的前提下,将各种矛盾、纠纷、冲突纳入程序化渠道加以解决,它给人以一种预期。不难推知,变法与法治之间存在某种内在张力,即变法要求改造现存社会秩序,而法治要求确认和维护现存秩序。在中国近代历史语境中,这种张力尤为凸显,因为舍弃旧世界、追求富国强兵成为近代国人的最强烈表达与诉求,并在实践中一浪高过一浪地展开,改造的声浪盖过了维护的言说,近代中国法治的诸多悖论缘此而生,这样历史情境中的法治是艰难的、“难为”的。作为近代法律人精英的沈钧儒,对此自然不能没有“感觉”。

  追求宪制、法治可以说是沈钧儒一生的执着。但他理解和实践的宪制则是中国语境化的,从西方历史文化中产生的宪制移植到中土之后,难免出现“桔过淮则枳”的现象。作为法律人,沈氏苦苦奋斗的法治,在求新求变、跌宕起伏的近代中国注定是个“难圆的梦”,因为革命年代要求改造现存秩序,而法治本身要求确认和维护现存秩序。沈钧儒虽然只是中国开启现代法治进程以来千千万万法律人中的一员,未必有普遍的代表性,但毕竟是“一叶知秋”,“以小”可“见大”。从沈氏留给世人的文字中,我们似乎隐约感觉到近代中国法治的某种难为。必须提及的是,这些问题均不是个人的、孤悬的,而是“嵌入”在近代中国时代大背景中的,也是近代中国法治问题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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