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副院长、一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男,汉族,1954年2月8日生,江西省修水县人,1972年1月入党,1977年12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
1974年至1977年在江西师范大学外语系学习。
1977年至1980年任江西师范大学外语系助教、76年级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系团总支书记。
1980年至1983年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3年至1988年在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工作,任调研室副主任。
1988年至1996年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正厅级)。
1997年至1998年在中共江西省纪委工作,任江西省纪委副书记、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
1998年10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同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2006年11月至2008年4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08年4月,任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
2008年4月2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二级大法官。
2008年5月6日中新网电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王胜俊5日签署签署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沈德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大法官。
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大上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
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上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编写有关死刑、刑诉法修改、民事强制执行、审判监督等论著、文集及法律工具书十余部,其中1992年出版的《死刑制度比较研究》为我国研究死刑问题的第一本专著。
